給付借款113年度補字第540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540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被 告 蘇貴強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32,131元(含本金1,330,386元、聲請
支付命令前之利息1,74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4,266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
補繳13,76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王靜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