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60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060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

債 務 人 陳怡安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331,420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陳怡安分別於民國108年4月15日及108年12月9日向債
權人借款2筆:
1.600,000元(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),借款期間自108
年4月15日起至112年4月15日止分48期清償完畢,利息自
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.39固定計息。
2.250,000元(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),借款期間自108
年12月9日起至111年12月9日止分36期清償完畢,利息自
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.58固定計息。
㈡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111年6月9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,尚欠
債權人本金共331,420元未還,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
款契約書之約定,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
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債權人據此要求債
務人清償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詎料未獲付款,迭經催討無
效,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。故依民
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
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。
㈢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※111年度司促字第1060號附表: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31,312元 陳怡安 自111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.39 2 100,108元 陳怡安 自111年6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7.58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31,312元 陳怡安 自111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2 100,108元 陳怡安 自111年6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