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李紀欣
債 務 人 劉美君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26,826元,及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及自111年2月12日起
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0.1845計
算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0.369計算之違約金,
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