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03號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803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
代 理 人 林紀綺
債 務 人 許文凱

一、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債權人給付
新臺幣(下同)628,067元,及自民國11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77計算之利息,及自111年5月17日起
至111年6月16日止,以本金8,55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577
計算之違約金,及自111年6月17日起至111年7月16日止,以
本金17,15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577計算之違約金,及自1
11年7月17日起至111年8月16日止,以本金25,801元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0.577計算之違約金,及逾期超過3個月至6個月
以內者,以本金628,067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.577計算之違
約金,及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以本金628,067元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154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
取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
狀及民事更正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