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111年度城建簡字第5號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城建簡字第5號
原 告 東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 軒
訴訟代理人 黃惠鈺律師
翁雲軒
何信安
陳素芳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洪秀暖核發支付
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第26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萬877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規定,應繳裁判費21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
尚應補繳16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
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法 官 王鴻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李偉民
111年度城建簡字第5號
原 告 東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 軒
訴訟代理人 黃惠鈺律師
翁雲軒
何信安
陳素芳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洪秀暖核發支付
命令(111年度司促字第26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萬877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
規定,應繳裁判費21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
尚應補繳16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
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法 官 王鴻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李偉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