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城簡字第37號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城簡字第37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李紀欣
被 告 陳韋萱
陳桃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,及自民
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
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陳韋萱前為就讀國立金門大學所需,邀同被告陳桃莉為連帶保證人,向伊申辦就學貸款並簽立放款借據等文件,詎被告陳韋萱於完成學業後,並未依約償還債務,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
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、臺
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、
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就學貸款利率負擔情形表等為證。被
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
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
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
。自堪信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如數給付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本件訴訟
費用為新臺幣1330元(即裁判費),爰命敗訴之被告連帶負
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法 官 王鴻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偉民
111年度城簡字第37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李紀欣
被 告 陳韋萱
陳桃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貳拾肆元,及自民
國一一0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
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
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陳韋萱前為就讀國立金門大學所需,邀同被告陳桃莉為連帶保證人,向伊申辦就學貸款並簽立放款借據等文件,詎被告陳韋萱於完成學業後,並未依約償還債務,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
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、臺
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、
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就學貸款利率負擔情形表等為證。被
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
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
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,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
。自堪信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如數給付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本件訴訟
費用為新臺幣1330元(即裁判費),爰命敗訴之被告連帶負
擔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法 官 王鴻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偉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