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城簡字第10號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城簡字第10號
原 告 何之霖
訴訟代理人 華誠涵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旻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5,000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2,76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法 官 魏玉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鴻源
112年度城簡字第10號
原 告 何之霖
訴訟代理人 華誠涵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旻龍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5,000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2,76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
法 官 魏玉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鴻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