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142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交簡字第142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游岱褘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速偵字第129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游岱褘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併科
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除證據部分「酒精濃度測試單」更正
為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
」,並補充「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」
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
)。
二、核被告游岱褘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
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
論以累犯,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
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,是參民國11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
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,本院尚無庸依職權調查並
為相關之認定,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,
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均生
重大危害,被告前於105年、107年間已有酒後駕車案件經檢
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,本次是第3次酒
駕經查獲,被告竟仍於酒後無照(酒駕逕註)騎車上路,自
有不當;復考量被告係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於市區道路上,測
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34毫克,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
行之態度、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(見警
詢筆錄受詢問人欄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
諭知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、易服勞役折算標
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42條第3
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
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(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8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宗諺   
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1年度速偵字第1290號
  被   告 游岱褘 (年籍資料詳卷)
            
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游岱禕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
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確定,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易科罰金
執行完畢。詎不知警惕,於111年4月25日6時20分許起至同
日6時25分許止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13樓「一生一世
科技酒店」飲用啤酒後,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
升0.25毫克以上者,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仍在吐氣酒
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,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
工具而駕駛之犯意,於同日6時25分許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
具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。嗣於同
日6時30分許,其行經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與復興二路口
,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,並於同日6時44分許對其施以酒精
濃度檢測,測得游岱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34毫克
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游岱禕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
承不諱,復有酒精濃度測試單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
書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
本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,足認被告自白與事
實相符,是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,
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,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
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
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4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鄧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