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221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交簡字第2214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TRAN VAN THANG(陳文勝,越南籍)

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速偵字第197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TRAN VAN THANG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貳
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
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
,驅逐出境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 行補充更正為「
111年7月3日2時至3時許」、第4行補充為「基於不能安全駕
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
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TRAN VAN THANG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
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
,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均
生重大危害,被告於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57毫克情形下
,仍率爾駕車上路,所為自有不當;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
,本次為酒駕初犯,其係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市區道路,幸未
肇事致生實害,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
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以新臺幣1,000
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、易服勞役折算標準。
四、末查,被告為外籍人士,原以製造業技工之身分合法居留於
我國工作,然居留效期僅至民國109年9月14日止,於本案行
為時已逾期居留乙情,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
(外勞)-明細內容存卷可按(見警卷第13至14頁)。審酌
被告來臺工作,本應遵守我國法律,卻在我國境內犯下酒駕
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本院認被告自不宜繼續居
留國內,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有驅逐出境之必要,爰
依刑法第95條規定,併予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
,驅逐出境。  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454 條第2
項,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
第42條第3 項前段、第95條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
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(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朱秋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2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書記官 李宗諺   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
111年度速偵字第1972號
  被   告 TRAN VAN THANG(中文名:陳文勝,越南籍)
            (年籍資料詳卷)        
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
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TRAN VAN THANG於民國111年7月3日凌晨2時許,在高雄市大
寮區之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,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
升0.25毫克以上者,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仍在呼氣酒
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,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
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。嗣於同日3時許
,行經高雄市大寮區188市道與大寮路856巷口,因駕車未依
規定使用燈光而為警攔查,發現其身有酒味,乃於同日3時1
6分許施以檢測,得知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57毫
克後,始發現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,復有
有酒精測試報告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、高雄
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公路監
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參,足認被告自白與
事實相符,是本件事證明確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朱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