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2409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交簡字第2409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江永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速偵字第228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林江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伍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期徒刑
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第6至7行之「仍基於
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」,更正為「仍基
於逾上開法定標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」,以及關於
敘及累犯部分均不予引用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
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林江永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罪
。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,本院
毋庸為累犯之認定,併予敘明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酒後騎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,
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均生
重大危害,被告前於92年、93年、107年4月、12月已有酒後
駕車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,應無不知之理,竟仍於吐
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52毫克之情形下,率爾無照騎乘普通
重型機車於市區道路,輕忽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、身體
與財產安全,所為實有非是;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
,幸未肇事致生實害,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、家庭
經濟狀況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求刑意旨等一切情狀
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
易科罰金、易服勞役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42條第3
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
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(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5 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5   日
書記官 李宗諺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1年度速偵字第2280號
  被   告 林江永 (年籍資料詳卷)
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
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林江永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
108年度交簡字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,於民國10
8年4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仍不知悔改,於111年7月
28日19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,在其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3
樓之住處飲用米酒後,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
毫克以上者,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,於翌(29)日7時20分許,在
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,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
具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。嗣於同
(29)日8時8分許,行經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前,因行車不
穩且面有酒容為警攔檢,發現其散發酒味,於同日8時16分
許施以檢測,得知其呼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.52毫克後
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林江永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
,復有酒精濃度檢測表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
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車
輛詳細資料報表、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畫面各1份附
卷可參,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洵堪認
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,有刑案資料查
註紀錄表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92號判決書
、執行個案明細可佐,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,復故
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又其已有2次酒後駕
車經判決有期徒刑之紀錄,卻未能自我警惕,顯見刑罰反應
力薄弱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 3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胡詩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