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1年度交簡字第251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1年度交簡字第2515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侯竣紘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1
年度速偵字第223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侯竣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除聲請意旨關於敘及累犯部分不予引
用,犯罪事實欄第7至8行補充更正為「基於逾上開法定標
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
用小客貨車…」,證據部分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測定紀
錄表」更正為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酒精
濃度測定值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侯竣紘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罪
。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,本院
無庸為累犯之認定,併予敘明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,
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均生
重大危害,被告前於100年、110年間有酒後駕車案件分別經
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,應無不知之理
,竟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44毫克之情形下,率爾駕
駛自小客貨車於市區道路,輕忽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生命、
身體與財產安全,所為實有非是;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
態度,幸未肇事致生實害,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、
家庭經濟狀況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
,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(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9 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0  日
書記官 李宗諺 
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1年度速偵字第2237號
  被   告 侯竣紘 (年籍資料詳卷)        
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侯竣紘前於民國11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橋頭地方
法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298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,於111
年1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猶不知悔改,於111年7月24
日1時30分許,在高雄市大寮區不詳地址「享溫馨KTV」內飲
用啤酒後,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者
,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仍於同日1時45分前某時許,
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,駕駛車牌號碼000-
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。嗣於同日1時45分許,行經
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00號前,因警方酒駕路檢為警攔查,並
於同日1時5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44毫
克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。  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侯竣紘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
諱,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、高雄市政府警
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
研究院110年9月15日核發之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(
儀器器號:A191393)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,
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,有刑案資料查註
紀錄表可佐,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
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
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,裁量是否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趙期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