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1年度交訴字第56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交訴字第56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官櫻靜


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律師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
第2010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官櫻靜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經被告自白犯罪,法院認為宜以
簡易判決處刑者,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
,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官櫻靜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
訴後,被告具狀自白犯罪並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本院核
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,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宜由受命法
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;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,則因
告訴人賴維蓁嗣撤回告訴,應由本院依原程序續為審結,附
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2  日
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

法 官 陳一誠

法 官 林軒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   月  12  日
書記官 李偲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