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42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銘駿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
第1464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洪銘駿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
訴,而被告就肇事逃逸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就
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,另經告訴人朱泳甄具狀撤回告訴
,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,併予敘明。  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16 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
法 官 陳銘珠
法 官 李昆南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仕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