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1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1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LE KIM TUAN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
第738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LE KIM TUAN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
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
被告自白犯罪,其中關於肇事逃逸部分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
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49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2 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
法 官 黃政忠
法 官 林明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22  日
書記官 鄭永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