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3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3號
原 告 馬成歡
被 告 呂同和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(本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07號),
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
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

法 官 林明慧

法 官 施君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盧重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