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聲字第168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聲字第1682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洪宗霖


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
刑(111年執聲字第135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洪宗霖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,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有期徒刑部
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洪宗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,先後
經判決確定如附表,經受刑人請求,應依刑法第50條、第53
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,爰依刑事訴訟
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;數罪併罰,有二裁判
以上者,依第51條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;數罪併罰,分別
宣告其罪之刑,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:五、宣告多數有
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
定其刑期,但不得逾30年;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
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案犯
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,刑法
第50條第1項前段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款,刑事訴訟法第47
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者,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,
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,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
。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,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,
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。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,應考量
法律之目的,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,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
限。法院為裁判時,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。在數罪併罰而有
二裁判以上,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,法院所為刑之酌定,
固屬自由裁量事項,然對於法律之內、外部界限,仍均應受
其拘束(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
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)。
三、經查:
(一)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
示之刑,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
第8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
被告前案紀錄表、各該刑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。本件係受
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
編號4、5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,
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
1份在卷可查,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,自不受同法第50
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,則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5
罪定應執行刑,本院審核認為正當。復依前開說明,本院就
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,自應受前開裁判所
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,即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
各罪之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(計算式:
5月+1年1月+1年2月=2年8月),合先敘明。
(二)本院審酌受刑人上開5罪,其中2罪為施用毒品罪、2罪為詐
欺罪、1罪為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,罪質、侵害法益、
犯罪型態及手段均迥異,復參酌受刑人於111年9月29日以書
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(見執聲卷第47頁),兼衡
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,爰就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如主文
所示之應執行刑。另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(附表編
號1至3),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,均不得
易科罰金,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,
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,併此敘明。至受刑人所
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,固已執行完畢,有前揭被告
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,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、5所
示之罪,符合數罪併罰規定,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,俟
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,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
抵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,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
款、第2 項、第53條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3 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 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靜雯
附表:
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(民國)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 日 108年10月25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簡字第1008號 109年4月8日 同左 109年5月9日 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29號 編號1至3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(已執畢) 2 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罪 有期徒刑2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15,000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 108年10月27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793號 109年7月28日 同左 109年8月29日 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919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元折算1 日 109年4月28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簡字第3561號 110年1月20日 同左 110年3月6日 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2號 4 詐欺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3月3日 雄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4號 110年4月20日 同左 110年5月22日 橋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471號 5 詐欺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3月6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訴緝字第26號 111年6月21日 同左 111年8月3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179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