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1187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交簡字第1187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楊世文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偵字第502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楊世文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,併科
罰金新臺幣貳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為「111年9月8
日15時30分許至16時許」、第4行補充「基於不能安全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
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楊世文(下稱被告)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
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至於道路交通事
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固勾選被告之自首情形為:「
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,處理人員前
往現場處理時,肇事人在場,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員」等情
,惟此所謂被告承認「肇事」應係指被告承認其騎乘普通重
型機車與張麗鳳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及顏洪金鑾騎乘之普通重
型機車發生碰撞一事而言,至於被告就不能安全駕駛之犯行
部分,細究全案卷證,未見被告就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
犯行於警方對之進行酒精測試前即有自首之情形,是被告承
認犯罪,係在行為經警查知後所為,屬於自白性質,難認有
自首規定之適用,併予敘明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,已透
過教育、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傳,被告前已有酒駕之紀錄
,應無不知之理,詎其無視其他交通使用者之安全,仍於吐
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66毫克之情形下,率爾騎乘普通重型
機車於一般道路上,且已肇事致生實害,危害情形相對嚴重
。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;兼衡其於警詢中自承之
教育程度、職業、家庭經濟狀況(涉及個人隱私部分,不予
揭露),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前科素行等一
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以新臺幣1,000元折
算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
起上訴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曾靖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5  月  26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鄒秀珍 
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2年度偵字第5025號
  被   告 楊世文 (年籍資料詳卷)

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楊世文於民國111年9月8日15時30分許,在高雄市鳳山區鳳
農市場某處飲用啤酒,飲畢,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
升0.25毫克以上者,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仍於同日16
時許,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,騎乘屬於動
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
。嗣於同日16時22分許,行經高雄市○鎮區○○○路00號前時,
不慎與張麗鳳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顏洪
金鑾騎乘之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,致
顏洪金鑾當場人車倒地受傷(楊世文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已撤
回告訴,另為不起訴處分)。嗣經警到場處理,並於同日18
時20分許施以檢測,得知楊世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
0.66毫克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楊世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
,核與證人張麗鳳、顏洪金鑾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,復有酒
精測定紀錄表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雄市政府
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、道路交通事
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、㈡-1、談話紀錄表、
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、行車紀錄器錄影翻拍照片及事故照片等
在卷可稽。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,應予採信,其犯嫌已
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曾靖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