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151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交簡字第1515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清風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速偵字第120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張清風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陸月,併科
罰金新臺幣參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補充為「騎乘屬
於動路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,
嗣於同日7時19分前某時許,行經…」,證據部分「酒精濃度
測定值報告」更正為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
所酒精濃度測定值」、刪除「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
料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
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張清風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
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
論以累犯,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
體指出相關證明方法,是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
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,本院尚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
之認定,併予敘明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6年、104年
、106年(2次)、111年間已有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紀錄,
竟仍不知戒慎,第6度於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
,猶率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,漠視公權力及往來
人車生命、身體、財產安全,且為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高
達每公升0.71毫克,並因操控車輛能力減低而自摔,已生有
實害,所為實應非難。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,兼衡其於警詢
自述之教育程度、家庭經濟生活狀況(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
,不予揭露,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),如臺
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,量
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
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
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17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1  日
書記官 蔡靜雯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2年度速偵字第1207號
  被   告 張清風 (年籍資料詳卷)
            
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偵查終結,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張清風於民國112年5月17日6時許起至13時許止,在高雄市○
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住處飲用米酒後,明知吐氣所含酒精
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者,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
仍於同日19時許,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,
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。嗣於行經高雄
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號前,因不勝酒力,操控力不佳而自
摔倒地,因警執行巡邏勤務而為警攔查,發現其身有酒味,
乃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,並於同日19時9分許測得其
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71毫克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張清風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
承不諱,復有酒精濃度測定值報告、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
事件通知單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車輛詳細資料
報表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等資料在卷可參,足
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是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犯嫌應堪認
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
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審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
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9  日
   檢 察 官 高志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