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1690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交簡字第1690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呂佳祐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速偵字第129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呂佳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併科
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為「…2時許
起至3時15分許止」、第4至5行補充為「騎乘屬於動力交通
工具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」;證據部分補充
「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
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呂佳祐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
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本件犯行應
論以累犯,惟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
體指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以外之其他相關證明方法,是參
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,
本院尚無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,惟關於被告之前科
、素行,仍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
」之審酌事項,併予敘明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9年、110年
、112年間已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紀錄,竟仍不知戒慎悔
改,第4度於飲用酒類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,率然無照
騎乘輕型機車行駛於道路,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之生命、
身體、財產安全,且為警測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.40
毫克,所為實不足取。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且本案幸未
肇事致生實害,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、家庭經
濟生活狀況(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,不予揭露,詳參被告警
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)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
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
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
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8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21  日
書記官 蔡靜雯
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  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2年度速偵字第1299號
  被   告 呂佳祐 (年籍資料詳卷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
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呂佳祐於民國112年6月2日2時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「續攤OK bar」飲用啤酒後,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
升0.25毫克以上之程度,竟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
具之犯意,於同日3時30分許,騎乘車號000-0000號機車上
路。嗣於同日3時53分許,行經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前
,因左轉未使用方向燈而為警攔查,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,
並於同日4時4分許施以檢測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
公升0.40毫克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呂佳祐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
,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高
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、車輛詳
細資料報表附卷可稽,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其犯嫌
堪予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又被告曾因酒後駕車案件,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
定,於110年12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有本署刑案資料查
註紀錄表在卷可考,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,故意
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
項規定,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要旨加
重其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張貽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