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交簡字第2130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交簡字第2130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建志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速偵字第175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吳建志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併科
罰金新臺幣參萬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犯罪事實欄第4至5行補充為「仍於
同日14時許,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…」,
證據部分補充「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」外,其餘均引用
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論罪科刑:
(一)核被告吳建志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
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。
(二)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
行為,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、身體、財
產均生重大危害,且其於民國105年間因酒後駕車經檢察官
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其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
,惟竟無視於此,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53毫克情
形下,率爾駕駛小客車上路,又因而肇事,致生他人財產上
損害,所為實不足取;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,態度尚可
;兼衡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、職業、家庭經濟狀況(因涉及
個人隱私,故不揭露,見警卷第3頁),及如臺灣高等法院
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
示之刑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三、至被告雖具狀請求緩刑等語。惟被告具狀所述內容均經本院
量刑時予以審酌,且被告於本案係酒後駕駛小客車上路,並
與謝明修所駕車輛發生碰撞,犯罪情節較為嚴重;況被告前
已因酒後駕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,竟未加珍惜,再
為本次酒後駕車犯行。是本院認仍有執行原宣告刑之必要,
不宜緩刑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狀(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
地方法院合議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月  18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9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素蓉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  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2年度速偵字第1757號
  被   告 吳建志 (年籍資料詳卷)            
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
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吳建志於民國112年7月30日12時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
之信誼高爾夫球場飲用啤酒後,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
公升0.25毫克以上者,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仍在吐氣
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,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,駕
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租賃小客車行駛
於道路。嗣於同日16時15分許,行經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二路
與學源街口時,與謝明修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
小客車發生車禍(無人受傷),經警據報到場處理,並於同
日16時51分許對吳建志施以檢測,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
為每公升0.53毫克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。   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吳建志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
承不諱,核與證人謝明修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,復有酒精
測定紀錄表、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車輛詳細資料
報表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
影本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
、現場照片等在卷可參,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,是本件
事證明確,被告犯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高志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