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2年度交訴字第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2年度交訴字第1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莊孟璋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
第2600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係以:被告莊孟璋未考領機車駕駛執照,仍於民國
111年6月10日16時20分許,騎乘XRL-810號機車(下稱甲車)
,沿高雄市前鎮區中山四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,行經中山四
路內側慢車道機車地下道入口處時,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,
應讓直行車先行,並注意安全距離,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
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向左變換車道,適同向
左側之柯明宏騎乘879-HXF號機車(下稱乙車)駛至,乙車
右前車頭碰撞甲車左側車身,致柯明宏人車倒地,受有左下
肢擦挫傷、右上肢擦傷等傷害。莊孟璋於肇事後,竟未報警
處理,亦未停留現場配合調查並對傷者進行即時救護,即基於
肇事逃逸之犯意,逕行駕車離開現場。因認莊孟璋係犯道路交
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、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
照駕車之過失傷害罪嫌、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
逃逸罪嫌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30
3條第5款定有明文。經查被告莊孟璋已於民國112年4月7日
死亡,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,依照前開規定,爰不
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提起公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9 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
          法 官 張瀞文
          法 官 黃三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林豐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