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2年度交訴字第31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2年度交訴字第31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郭富松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偵
字第12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就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郭富松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
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就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
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2  日
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
         
          法 官 林軒鋒
         
          法 官 陳一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萌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