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2年度原交簡字第28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原交簡字第28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玟琪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
年度速偵字第38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李玟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
毫克以上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
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除聲請意旨關於敘及累犯部分不予引
用,以及於犯罪事實欄第6至8行補充更正為「猶基於逾上
開法定標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於同日5時30分許
,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……」,證據部分補充「
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
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李玟琪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
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罪
。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,本院
毋庸為累犯之認定,併予敘明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,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,
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、身體、財產均生
重大危害,被告前於民國111年間已有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法
院判刑確定之紀錄,應無不知之理,猶率爾於酒後駕車上路
,足認其仍心存僥倖,自有不當;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
,其係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市區道路上,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
達每公升0.71毫克,幸未肇事致生實害;兼衡其於警詢自述
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
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
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(須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
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吳聆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4 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4   日
書記官 張瑋庭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2年度速偵字第386號
  被   告 李玟琪(年籍資料詳卷)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李玟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
原交簡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於民國112年2
月7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。詎李玟琪仍不知悔改,於112
年2月19日0時52分許,在址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之168
酒店內飲用威士忌後,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
以上之程度,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
意,於同日5時3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
車上路。嗣於同日5時41分許,李玟琪駕駛上開車輛行經高
雄市苓雅區中山二路與興中二路口時,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
,員警發覺李玟琪散發酒味,於同日5時51分許,測得李玟
琪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71毫克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揭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李玟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
諱,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、財團法人工業
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、車輛詳細資料報
表各1份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
知單3份附卷可稽,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應
堪採信。從而,本件事證明確,被告罪嫌應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不能安
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。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
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,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
份附卷可稽,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內故意再犯
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,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
定,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
旨,加重本刑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 此
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吳聆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