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保護令罪112年度簡字第80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簡字第80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建明


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
111年度偵字第2701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拘役伍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
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,除證據部分「高雄少家法院111年度家
護字第41號通常保護令、現場刑案照片」更正為「高雄少家
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4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、偵辦刑案現場照片
」,並補充「交付物品照片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
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核被告乙○○(下稱被告)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
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。至就被告是否該當累犯一事,因聲
請意旨就此未為主張,遑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,參照民國11
1年4月27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,
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,然被告前科素行仍
依刑法第57條第5款規定於量刑時予以審酌,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法院已核發民事通
常保護令,竟仍無視上開保護令之內容,執意進入告訴人甲
○○之住所,以此等方式違反保護令,藐視國家公權力,所為
實無可取;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、手段、其於警詢時自述之
智識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,以及被告前已有違反家庭暴力防
治法前科記錄,並曾因公共危險犯行經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
(5年內)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之素行等
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
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
訴狀(請附繕本),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
庭。
本案經檢察官丙○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 4  月  28 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鄒秀珍
附錄論罪科刑法條:
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
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、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
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
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
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
為。
三、遷出住居所。
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
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
附件: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111年度偵字第27018號
  被   告 乙○○ (年籍資料詳卷)
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
以簡易判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 
    犯罪事實
一、乙○○明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(下稱高雄少家法院)於
民國111年4月8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41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
護令,令乙○○不得對其母甲○○、目睹家庭暴力少年張嘉晉實施
身體、精神、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
,乙○○應於111年5月13日中午12時前遷出聲請人住所(地址
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),並將全部鑰匙交付聲請人,
且於遷出後應遠離上開住所至少100公尺,有效期間2年,竟
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,於上揭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11年8月1
0日下午5時30分許,進入甲○○住所即上開保護令所諭知之高
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,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。嗣經甲○
○報警處理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甲○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:  
(一)被告乙○○於警詢時之自白。
(二)告訴人甲○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。
(三)高雄少家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41號通常保護令、高雄市政府警
察局林園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
局執行保護令交付物品清單、現場刑案照片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
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丙○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