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112年度附民字第591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2年度附民字第591號
原 告 林身雄
被 告 蘇伯勛
環葳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益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
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
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倘
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
,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林身雄因被告蘇伯勛涉犯過失傷害案件,於民國
112年6月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於同
日收文,此有蓋於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
在卷可稽。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(此觀
之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
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記載案號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13號」等
字樣自明),乃於112年5月25日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向本院聲
請簡易判決處刑,然尚未繫屬本院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
,原告所主張之上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,揆諸上開說
明,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另本案僅為程序判
決,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,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
,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或另循一
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
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燕枝
112年度附民字第591號
原 告 林身雄
被 告 蘇伯勛
環葳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昕益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
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
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倘
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
,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林身雄因被告蘇伯勛涉犯過失傷害案件,於民國
112年6月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於同
日收文,此有蓋於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
在卷可稽。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(此觀
之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
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記載案號112年度調院偵字第213號」等
字樣自明),乃於112年5月25日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向本院聲
請簡易判決處刑,然尚未繫屬本院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
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
,原告所主張之上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,揆諸上開說
明,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另本案僅為程序判
決,原告因刑事犯罪所受損害,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
,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或另循一
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
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紀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燕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