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3年度交訴字第3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交訴字第34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余文旭

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調院
偵緝字第4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嗣
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
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、第449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9  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
法 官 胡家瑋
法 官 蔡有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郁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