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13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13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士綺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
294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係以:被告劉士綺於民國112年8月2日16時54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行駛至高雄市○○區○
○○路000號前路邊停車(車頭向西)開啟車門下車時,本應
注意後方是否有行人或其他車輛,並讓其先行,而依當時天
候晴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之情形
下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開啟駕駛
座之車門,適有告訴人徐偉翔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
重型機車,沿九如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,見狀閃避
不及而碰撞上開車門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左側腕部
挫傷、左側踝部挫傷、左側足部挫傷、左側大腿、膝部、小
腿擦傷之傷害。嗣被告於事故發生後,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
在場,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,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
判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
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,
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聲請撤回告訴狀
等件在卷可憑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
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林雅婷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13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士綺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4
294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係以:被告劉士綺於民國112年8月2日16時54分許
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行駛至高雄市○○區○
○○路000號前路邊停車(車頭向西)開啟車門下車時,本應
注意後方是否有行人或其他車輛,並讓其先行,而依當時天
候晴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之情形
下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開啟駕駛
座之車門,適有告訴人徐偉翔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
重型機車,沿九如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,見狀閃避
不及而碰撞上開車門,致告訴人人車倒地,並受有左側腕部
挫傷、左側踝部挫傷、左側足部挫傷、左側大腿、膝部、小
腿擦傷之傷害。嗣被告於事故發生後,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
在場,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,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
判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且得不經
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
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認被告係犯
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
,須告訴乃論。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,
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聲請撤回告訴狀
等件在卷可憑,揆諸前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
不受理之判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林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