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失傷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43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43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宗勳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6
25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;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
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
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
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
,業經告訴人李瑛育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
卷可稽,揆諸前開規定,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
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郁惠
【附件】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113年度偵字第6250號
被 告 蔡宗勳 男 52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8樓
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
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蔡宗勳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18時2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-
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由南往北方向
行駛,行至民族一路70號前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
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
有照明且開啟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
好之情形下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
前行,適有李瑛育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
沿同向車道右方行駛至該處,亦疏未注意左側來車及保持安
全間隔,貿然偏左行駛,2車不慎發生碰撞,致李瑛育受有
右下肢挫傷之傷害。
二、案經李瑛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宗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與告訴人李瑛育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。 2 證人即告訴人李瑛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。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、㈡-1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、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、現場照片12張、行車紀錄器影像翻拍照片2張 證明本案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、車損狀況等事實。 4 許耕豪復健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李瑛育因本案車禍所受傷勢情形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
此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
檢 察 官 張靜怡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
書 記 官 沈毅
113年度審交易字第543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宗勳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6
25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示。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訴
;告訴乃論之罪,其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
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,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、第30
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,依同
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
,業經告訴人李瑛育具狀撤回告訴,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
卷可稽,揆諸前開規定,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
之諭知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碧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
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郁惠
【附件】
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
113年度偵字第6250號
被 告 蔡宗勳 男 52歲(民國00年0月0日生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8樓
居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6樓
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應提起公訴,茲將犯
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犯罪事實
一、蔡宗勳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18時20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-
0000號自用小客車,沿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由南往北方向
行駛,行至民族一路70號前時,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
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
有照明且開啟、柏油路面乾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
好之情形下,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及此,貿然
前行,適有李瑛育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
沿同向車道右方行駛至該處,亦疏未注意左側來車及保持安
全間隔,貿然偏左行駛,2車不慎發生碰撞,致李瑛育受有
右下肢挫傷之傷害。
二、案經李瑛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。
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:
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蔡宗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與告訴人李瑛育於上開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。 2 證人即告訴人李瑛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。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、㈡-1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各1份、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2份、現場照片12張、行車紀錄器影像翻拍照片2張 證明本案車禍發生經過及現場、車損狀況等事實。 4 許耕豪復健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份 告訴人李瑛育因本案車禍所受傷勢情形。
二、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。
此 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
檢 察 官 張靜怡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
書 記 官 沈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