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等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25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25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徐榕志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
第1112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徐榕志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嗣被告自
白犯罪,其中關於肇事逃逸部分,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5 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
法 官 李宜穎
法 官 黃政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5   日
書記官 儲鳴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