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
聲 請 人 吳雨錚即吳阿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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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吳雨錚即吳阿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
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無力清償債務,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
程序或宣告破產,爰聲請更生等語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。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元者,於法院裁
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法院開
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
效力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
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
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
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及
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08年5月16日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
,經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34號(下稱消債調卷)受理
,惟因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前置調解要件,改
依一般民事調解程序,並分案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調字
第1051號(下稱雄司調卷),於同年6月17日調解不成立,
聲請人再於108年7月26日具狀聲請更生等情,業經本院調閱
上開消債調卷及雄司調卷宗核閱無訛。
㈡次查,聲請人於106年及107年度申報所得均為0元,惟其自陳
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打零工之薪資所得共480,000元,名下無
財產,未投保勞工保險,其為要保人之中國人壽保單及國泰
人壽保單均無解約金。又聲請人自陳看報紙找工作,無固定
雇主,亦未領取任何社會補助,僅切結每月打零工之收入約
為20,000元等情,此有債權人清冊(本案卷第4頁)、財產
及收入狀況說明書(本案卷第5至6頁)、戶籍謄本(本案卷
第8頁)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6年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
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(本案卷第9至11頁
)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(本案卷第12頁)、財團
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(本案卷第
14至15頁)、信用報告(本案卷第17頁)、收入切結書(本
案卷第30頁)、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(本案卷第41
頁)、存摺(本案卷第34至35頁)、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
公司函(本案卷第50至51頁)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函(本案卷第52頁)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福利資訊料查
詢表(本案卷第54至56頁)等在卷可參。則在查無聲請人有
其他收入來源之情形下,佐以其無投保勞工保險,106、107
年度均無申報所得紀錄,且已出具收入切結書,本院即以其
切結每月收入20,000元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。
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,聲請人陳稱其租屋居住
,每月房租5,000元以現金繳納,無租賃契約書,惟有第三
人陳聰出具租金繳納之證明書為佐(本案卷第36頁)。按債
務人必要生活費用,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
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,本條例第64
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08年
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3,099元,則聲請人每月生活所
必需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,自宜以此數額之1.2
倍即15,719元為度,始得認係必要支出。又上開最低生活費
用之標準,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%,依其基
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
查項目,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、食品、衣著、房租及水費、
電費、醫療保健、交通、娛樂、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。本院
認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,其個
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。
四、綜上所述,以聲請人現每月收入20,000元為其償債能力基準
,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15,719元後,餘4,281元,而聲請人
之債權人為良京實業公司,負債總額為6,652,013元(參雄
司調卷第35頁),以聲請人每月所餘按月攤還結果,需約13
0年(計算式:6,652,013÷4,281÷12=129.5)始能清償完畢
,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。此外,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
之債務總額未逾12,000,000元,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
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請
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
更生程序。
五、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6  日
民事庭 法 官 賴寶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6  日
書記官 胡美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