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08年度訴字第1260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訴字第1260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
薛安書
被 告 何俐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所
為和解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和解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和解成立內容關於「新臺幣伍拾壹貳
仟陸佰參拾柒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陸佰
參拾柒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次按和解筆錄,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
誤者,法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,而訴訟上之和解與確定
判決有同一之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關於判決書更
正錯誤之規定,於和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,自應類推適
用,是和解筆錄只須具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
之情形,即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,而
為更正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揭之和解筆錄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
誤,爰依原吿聲請,予以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冠毅
108年度訴字第1260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
薛安書
被 告 何俐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所
為和解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和解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和解成立內容關於「新臺幣伍拾壹貳
仟陸佰參拾柒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陸佰
參拾柒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次按和解筆錄,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
誤者,法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,而訴訟上之和解與確定
判決有同一之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關於判決書更
正錯誤之規定,於和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,自應類推適
用,是和解筆錄只須具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
之情形,即得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,而
為更正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揭之和解筆錄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
誤,爰依原吿聲請,予以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
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冠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