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異議111年度事聲字第38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事聲字第38號
異 議 人 侯佩華
送達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00樓之0
簡珮玹
送達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00樓之0
林雅蕾
送達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00樓之0
相 對 人 林大傑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
17日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954 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,提起
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及異議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與異議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
約書,約定向異議人買受不動產,惟相對人尚有價金新台幣
(下同)5932萬元未付,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爰聲請核
發支付命令,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,應有未洽,為此提
起異議。
二、按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
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
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其有對待給付者,
已履行之情形。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、第511條第1項第3款
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至第511 條
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
文。
三、經查: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所表明請求之原
因事實為相對人前與異議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,約定向
異議人買受不動產,尚積欠價金5932萬元未付等情,並陳明
保證承諾於相對人給付所有買賣價金完畢之同時,願即辦理
土地過戶事宜。亦即,異議人係請求相對人履行買受人給付
價金債務,並願為對待給付,則異議人顯尚未履行出賣人移
轉買賣標的物之對待給付。依前揭規定,應不得依督促程序
核發支付命令,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,並無違誤,異議
人提起異議,請求廢棄原裁定,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異議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(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家瑜
111年度事聲字第38號
異 議 人 侯佩華
送達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00樓之0
簡珮玹
送達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00樓之0
林雅蕾
送達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00樓之0
相 對 人 林大傑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
17日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954 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,提起
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及異議意旨略以:相對人前與異議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
約書,約定向異議人買受不動產,惟相對人尚有價金新台幣
(下同)5932萬元未付,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爰聲請核
發支付命令,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,應有未洽,為此提
起異議。
二、按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
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
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。其有對待給付者,
已履行之情形。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、第511條第1項第3款
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至第511 條
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
文。
三、經查: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所表明請求之原
因事實為相對人前與異議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,約定向
異議人買受不動產,尚積欠價金5932萬元未付等情,並陳明
保證承諾於相對人給付所有買賣價金完畢之同時,願即辦理
土地過戶事宜。亦即,異議人係請求相對人履行買受人給付
價金債務,並願為對待給付,則異議人顯尚未履行出賣人移
轉買賣標的物之對待給付。依前揭規定,應不得依督促程序
核發支付命令,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,並無違誤,異議
人提起異議,請求廢棄原裁定,並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異議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(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家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