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552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2552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鄭雅云
債 務 人 黃振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零捌萬陸仟玖佰捌拾
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(年息) 違約金計算期間 001 14,086,988元 111年3月20日至111年4月14日止 1.73% 自111年4月20日起至111年10月19日,按年息百分之0.198計算 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396計算。 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.98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2552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鄭雅云
債 務 人 黃振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零捌萬陸仟玖佰捌拾
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 編號 請求金額 (新台幣)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(年息) 違約金計算期間 001 14,086,988元 111年3月20日至111年4月14日止 1.73% 自111年4月20日起至111年10月19日,按年息百分之0.198計算 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0.396計算。 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.98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