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60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2604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


債 務 人 潘邑偉
法定代理人 潘微微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肆佰捌拾元,及其中
新台幣柒萬柒仟零柒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點六九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