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629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2629號
債 權 人 潘傳賢
債 務 人 高駿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
,負遲延責任;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
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
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
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
9條第1、2項亦有明文。末按,民法第205條規定,約定利率
,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。經查,
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高駿達清償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萬
元及遲延利息,爰聲請於1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計算之利息範圍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。然就債權人提出之借款條觀之,本件債權並
未約定清償期,經本院於111年7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
達之日起5日內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10年12月21日之依據,債
權人雖於同年月13日具狀陳稱,雙方已於借款條中,就借貸
利息及時間達成合致,則利息起算日自應從議定利率、交付
借款之簽定借款條當日即110年12月21日起算等語,惟並未
提出足以釋明已催告債務人清償、而債務人自受催告時起仍
未給付之相關資料。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債權人請求支付
命令送達翌日前之遲延利息部分,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又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部分,依民法第205條規定
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2629號
債 權 人 潘傳賢
債 務 人 高駿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
,負遲延責任;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
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
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
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
9條第1、2項亦有明文。末按,民法第205條規定,約定利率
,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。經查,
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高駿達清償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萬
元及遲延利息,爰聲請於1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計算之利息範圍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。然就債權人提出之借款條觀之,本件債權並
未約定清償期,經本院於111年7月6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送
達之日起5日內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10年12月21日之依據,債
權人雖於同年月13日具狀陳稱,雙方已於借款條中,就借貸
利息及時間達成合致,則利息起算日自應從議定利率、交付
借款之簽定借款條當日即110年12月21日起算等語,惟並未
提出足以釋明已催告債務人清償、而債務人自受催告時起仍
未給付之相關資料。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債權人請求支付
命令送達翌日前之遲延利息部分,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又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部分,依民法第205條規定
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