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243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3243號
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奇全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當事人書
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
居所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之規定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
  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奇全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經
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
正債務人奇全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
  ,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14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
稽,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30 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                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