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47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4474號
債 權 人 富翔天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殷吉松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怡儒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;請求之原
因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;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
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
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項第1款、第3
款、第2項、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怡儒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
提出債權人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為殷吉松
之證明、債務人陳怡儒之最新戶籍謄本,經本院民國111年7
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
111 年8月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乃債權人逾期迄
未補正,致本院無從確認當事人是否適格,其聲請依法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31 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