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37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5372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代 理 人 沈中玄
債 務 人 丁美娟

杜仁豪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陸仟捌佰玖拾捌
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