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947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5947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
法定代理人 賴慧貞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文孟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不得行之;再按支付命令
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513條意旨自明。
二、本件經核,依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留資料所示,債務人程文
孟已於民國111年2月26日出境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依首
揭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5947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
法定代理人 賴慧貞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程文孟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不得行之;再按支付命令
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513條意旨自明。
二、本件經核,依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留資料所示,債務人程文
孟已於民國111年2月26日出境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依首
揭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