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164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16164號
債 權 人 李朝暉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福康、張維純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
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
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
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
11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莊福康戶籍係設於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有個人戶籍
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之,
揆諸上開法條規定,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又債
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維純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
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之原因事
實及利息起算日,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5日送達債權人,有
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亦無從准
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9   月  22 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