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214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214號
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援玉、邱金皇、邱金龍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件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援玉、邱金皇、邱金龍即邱進華
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惟顏援玉、邱金皇、邱金龍業已拋棄
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,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,是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6214號
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援玉、邱金皇、邱金龍發支付命令事件,
本件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援玉、邱金皇、邱金龍即邱進華
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惟顏援玉、邱金皇、邱金龍業已拋棄
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,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,是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95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