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405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40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張簡麗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簡麗玲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2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8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87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
年08月18日止累計102,033元正未給付,其中99,218元為本
金;2,222元為利息;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張簡麗玲於民國107年09月21日
向債權人借款2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21日起至民
國114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
87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累計136,143元正未給付,其
中132,716元為本金;2,927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張簡麗玲於民
國107年0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7
年01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9.87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累計104,5
23元正未給付,其中102,991元為本金;1,532元為利息;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
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
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
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貸款申請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016405號附表
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218元 張簡麗玲 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8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2991元 張簡麗玲 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87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32716元 張簡麗玲 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87%計算之利息
111年度司促字第1640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張簡麗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簡麗玲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2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8日
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87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
年08月18日止累計102,033元正未給付,其中99,218元為本
金;2,222元為利息;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張簡麗玲於民國107年09月21日
向債權人借款2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21日起至民
國114年09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
87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累計136,143元正未給付,其
中132,716元為本金;2,927元為利息;500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張簡麗玲於民
國107年0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7
年01月24日起至民國114年01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9.87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
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累計104,5
23元正未給付,其中102,991元為本金;1,532元為利息;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
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
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
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
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
命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貸款申請書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016405號附表
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9218元 張簡麗玲 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87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2991元 張簡麗玲 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87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32716元 張簡麗玲 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87%計算之利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