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407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40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覃川仁
覃志良
江錦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零柒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覃川仁前於民國102年至13年間,邀同債務人覃
志良、江錦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
學貸款」2筆,共計新臺幣105,340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
法詳如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
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約金(逾期六個月
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
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)。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
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
人覃川仁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
臺幣65,707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.9
%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
未蒙繳納,債務人覃志良、江錦香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
連帶清償責任,為此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
命令,實為德便。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640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覃川仁
覃志良
江錦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零柒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
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覃川仁前於民國102年至13年間,邀同債務人覃
志良、江錦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「高中以上學生就
學貸款」2筆,共計新臺幣105,340元整,借款期限及償還辦
法詳如借據所載;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
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另加計違約金(逾期六個月
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
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)。(二)依借據約定,借款人有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
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
人覃川仁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,計尚欠本金新
臺幣65,707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.9
%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1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,迭經催討,
未蒙繳納,債務人覃志良、江錦香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
連帶清償責任,為此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
命令,實為德便。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