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430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430號
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


法定代理人 吳東霖




債 務 人 任予順

任國輝

任明珠

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春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貳佰參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
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