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483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483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

代 理 人 林鳳章
債 務 人 李岱鑫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零肆佰肆拾捌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點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最
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