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618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618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劉家瑜
債 務 人 劉時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。㈡新台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6618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劉家瑜
債 務 人 劉時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捌拾柒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。㈡新台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