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767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767號
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法定代理人 陳琄
代 理 人 王定崗
債 務 人 李淑妃律師即何明雄之遺產管理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何明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
台幣壹拾萬參仟捌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