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772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77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李文和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陸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
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。㈡新台幣捌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
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