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788號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788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
債 務 人 韓業安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玖仟捌佰陸拾伍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㈡新台幣捌仟伍佰零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
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