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823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682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陳妤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參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妤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JCB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7日止累計39,831元正未給付
,其中38,395元為消費款;1,436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
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
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
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395元 陳妤芳 自民國111年08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1年度司促字第1682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陳妤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捌佰參拾壹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妤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JCB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8月17日止累計39,831元正未給付
,其中38,395元為消費款;1,436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
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
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
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
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395元 陳妤芳 自民國111年08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